背景

常見問題

  • 關於資格認可及註冊要求展開内容

    • 1.《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法律的適用對象是誰?
    • 答:有意取得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以及進行社工註冊,以便從事社工職業的人士。
    • 2. 何謂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以下簡稱:“社工認可”)?
    • 答:具有法律規定的社會工作學歷的人在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辦理登記的程序,當中包括提交證明文件和認可考試成績及格。
    • 3. 何謂社工註冊?
    • 答:指社會工作局(下稱“社工局”)授予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的持有人從事社工職業的資格的行為。因此,取得社工認可的人士,倘若有意從事社工職業,必須先向社工局辦理註冊,才可使用社工的專業職銜。
    • 4. 申請社工認可應具備甚麼要件 ?
    • 答: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澳門居民、具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以及認可考試成績合格 (法律生效起三年內豁免考試)。考試通過後,社專會向申請人發出專業資格證明書。
    • 5. 2020年4月2日正以社工職銜執行職務的人士,如何辦理社工認可及註冊?
    • 答:自2020年4月2日起的一年內,在私人實體執行社工職務的人士,必須向社專會辦理社工認可,且於專業資格證明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向社工局申請註冊。註冊程序完成前,上述人士可繼續從事社工職業並使用“社工”職銜。
    • 6. 自2020年4月2日起,非現職執行社工職務的人士是否必須先完成社工註冊,才可執業?
    • 答:是!自2020年4月2日起,非現職執行社工職務的人士,必須先作社工認可及登記,並完成社工註冊,才可使用社工的專業職銜。
    • 7. 在公共實體執行社會工作範疇職務的人士,是否需要取得社工認可及註冊?
    • 答:在公共實體執行社會工作範疇職務的人士,且已根據本法律規定取得社工認可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使用“社工”稱謂,但不可以註冊。
  • 關於社會工作學學歷展開内容

    • 8. 倘若申請人在外地所修讀的社會工作學或相關課程不符合社專會所制定的社工認可評審準則,又或學習學科和實習時數不足等,如何處理?
    • 答:申請人必須向社專會提交所修讀之學科及實習等的詳細資料,如學習大綱,成績表及實習證明等,社專會將會整體作出評審,以議決申請是否具備專業資格。如社專會認為學歷中的學科內容或學時不足,而該不足為可補正者,則社專會會通知申請人需修讀補修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後,方可獲得社工認可。
    • 9. 倘申請人僅持社會工作學碩士學位,而沒有社會工作學學士本科學位,是否符合社工認可的條件呢?
    • 答:申請人不論持有本科、碩士或博士等社會工作學學位,社專會會按照所訂定的相關資格認可準則,作出評審。
    • 10. 認可考試的三年豁免期是如何計算的?
    • 答:法律於2020年4月2日生效,由該日起計,直至2023年4月1日止,所有符合社工認可要件的申請人可獲豁免考試。2023年4月2 日起,申請人必須通過學歷評審,並且參加考試。
    • 11. 一旦專業資格認可被註銷(無論是當事人自己提出或被註銷),當事人應否向社專會退回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
    • 答:基於認可已被註銷,相關人士須退回證明書,如未能退回,應當作出聲明。
    • 12. 倘若申請人不擁有社會工作學學歷,但現正從事職稱是“學生輔導員”的工作,須要辦理資格認可及執業註冊嗎?
    • 答:不需要。倘其不是以“社會工作者”職銜從事工作,且非具備社會工作學的學歷。
    • 13. 法律列明在法律生效的第一年,社專會認為具備從事社工職業的適當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也可申請,甚麼是適當的學歷?
    • 答:在法律生效起的第一年內,社專會將依法處理社工認可和註冊的過渡期事宜,訂立適當的評審準則及機制,評審申請人在過往所取得的社工教育學歷,以評定其是否具適當的學歷資格,從事社工職業。
  • 祖父制展開内容

    • 14. 甚麼是“祖父制”? 
    • 答: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申請社工認可的人,須具備社工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然而法律也作出過渡安排,即是在法律生效的第一年(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對於具中學畢業或在澳門取得兩年制社會工作課程文憑學歷,且於澳門以“社工”職銜執行職務不少於十年”的人士,社專會可接納其專業資格認可,此俗稱 “祖父制”。
    • 15. 如何辦理“祖父制”的認可手續?
    • 答:符合“祖父制”要件的人士,於法律生效起的一年內,可向社專會申請社工認可的臨時登記,社專會將向符合條件的人發出臨時登記證明,以及向社工局申請臨時註冊證,發出後,申請人須於法案生效起3年內完成由社專會指定的補充課程,並於課程完成後的30日內向社專會提交證明,以便將臨時登記轉為確定登記,而取專業資格證明。
    • 16. 祖父制人士如何辦理註冊?
    • 答:取得臨時登記證明的人士,可向社工局作臨時註冊,並於專業資格證明發出後之3個月內向社工局申請確定註冊。若申請人沒辦理確定註冊,便不能以社會工作者之職銜執業。
  • 關於社工執業展開内容

    • 17. 社工可否以私人名義執業?申請執業須辦理什麼手續?
    • 答:法律中對於社工可否以私人名義執業並無規定,然而,從事社工職業必須進行註冊。倘以私人名義執業,有關辦理私人營業手續,社工可自行向財政局或有關權限的公共實體查詢。
    • 18. 無作註冊而以社工職銜工作,屬違法嗎?有什麼法律後果?
    • 答:此情況可能構成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職務之僭越” ,違反者可被處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 19. 機構可否聘用正辦理資格認可及註冊的人士執行社工職務?
    • 答:任何人不能在沒有註冊的身份下以社工職銜從事工作。倘機構欲聘用正辦理資格認可及註冊的人士執行社工職務,必須核實被聘用者在入職時已具備註冊社工身份。
    • 20. 非現職社工可否申請資格認可及執業註冊?
    • 答:不論現職與否,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均可向社專會申請社工資格認可,並在獲得認可後,方可向社工局申請執業註冊。
    • 21. 辦理註冊續期有否期限?
    • 答:法律第17條第3款規定,註冊續期應於註冊有效期間屆滿前60日內向社工局提出,為此,倘社工有意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社工職業,其必須依照上述規定所指期間內向社工局提出續期申請。
    • 22. 社工如果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辦理續期註冊,有什麼後果,可否補辦續期?
    • 答:如社工未有在指定期限內辦理續期註冊,在註冊期屆滿後,便不能以社工職銜從事工作。如欲繼續從事社工職業,則必須重新申請註冊,否則有可能構成職務僭越罪。
    • 23. 轉換僱主實體或工作崗位時,應否通知社工局?應何時通知?
    • 答:按照法律第22條規定,如社工的身份資料或僱主實體(當中包括工作崗位或任職機構等)出現變更,社工須在30日內將該事實通知社工局。
    • 24. 何謂恢復註冊?何謂重新註冊?何謂續期?
    • 答:有關情況,請參考下表:
      情況 註冊有效期內辦理 註冊期屆滿後辦理 申請類別
      註冊已註銷     重新申請
      註冊有效   續期
      註冊期已逾或中止期完結,且註冊期已逾   重新申請
      中止期完結
      (尚餘有效期 多於60日)
        恢復註冊

      (尚餘有效期 少於60日)
        恢復註冊

      續期
  • 關於查詢網上社工清單展開内容

    • 25. 社工局公佈的註冊社工清單有哪些資料?市民可否向社工局進一步查詢社工的資料?
    • 答:法律規定社工局須每月公佈註冊社工清單,清單內容包括註冊社工的姓名、註冊編號、註冊有效日期,及註冊狀況。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依法受保護。
  • 關於認可考試展開内容

    • 26. 關於認可考試申請專業資格認可需要考試嗎?
    • 答:第 5/2019 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起生效,當中規定法律生效首三年免除考試。換言之,自 2023 年 4月 2 日起提出的專業資格認可,申請人必須通過考試。
    • 27. 是否須先通過考試,才能提出專業資格認可申請? 
    • 答:不是。有意申請專業資格認可者,須先向社專會提出申請,學歷經社專會評審通過的申請人,會獲安排參與考試。
    • 28. 法規規定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考試,次數足夠嗎?因考試及註冊流程需時,擔心影響畢業社工投身工作?
    • 答:這僅是每年最低的次數,有見大專課程的結業期一般集中在相近期間,經平衡需求及行政成本,法規中訂明每年至少一次。當然,如有實際需要,社專會亦能適時安排更多次數的考試。
    • 29. 如考試不及格,是否設有補考機制,需否再次繳費?
    • 答:如考試不及格,該次的專業資格認可申請將不獲批准。如有關人士重新提出專業資格認可申請,須繳交費用 300 澳門元。
    • 30. 倘申請人於 2023 年 4 月完成畢業考試並予以畢業,社專會可否接受其於 4 月 2 日前提出專業資格認可申請而不用考試?
    • 答:申請人於 2023 年 4 月 1 日或之前提交專業資格認可申請時,必須具有已獲得正式授予的社會工作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並經社專會審查符合學歷要求後,方可豁免考試。否則,預先提交的申請仍需要按規定參與考試。
    • 31. 倘申請人被註銷或自願註銷專業資格認可,如其在 2023 年 4 月 2 日或之後重新申請專業資格認可,須否參加考試?
    • 答:需要的。凡於 2023 年 4 月 2 日或之後提出的專業資格認可申請,申請人必須參與考試。
    • 32. 考試範圍有哪些,如何索取相關資料?
    • 答:考試範圍涵蓋:(一)社會工作範疇的特定內容;(二)實務案例的解決方法;(三)與所從事社會工作者職業有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章等。具體的考試大綱會於相關的 “開考通告” 中載明,此文件會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社專會網頁。且該文件內亦會載明考生在考試當日可使用的參考資料、輔助工具等。
  • 關於持續進修活動展開内容

    • 概述、對象及目的
    • 33. 持續進修有沒有時數要求?
    • 答:根據法律規定,以每註冊周期計(三年),持續進修時數為45小時。
    • 34. 45小時的持續進修時數,須於何時完成?
    • 答:社工可因應自身情況選擇參與的具體時間;其只要於註冊周期內(三年)完成45小時即可。
    • 35. 辦理註冊續期的社工必須已完成45小時的持續進修,此要求的目的是甚麼?
    • 答:持續進修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社工專業服務水平的維持與提升。透過參與持續進修,社工可取得和發展適合其執行專業職務及提高其專業、個人質素的能力及才幹,並更新從事職業的知識。
    • 36. 持續進修的對象是否只有註冊社工?
    • 答:不是。如首次申請註冊,而提出申請之日與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之日相距超過三年,申請人亦須已完成45小時的持續進修。
    • 37. 如提出註冊證續期申請時仍未完成45小時的持續進修,有甚麼後果?答:此情況下,有關的註冊證續期申請將不獲接納。
    • 類別及形式,以及所占比例
    • 38. 持續進修包括哪些形式?
    • 答:持續進修活動分兩大類,分別是“結構式"和“非結構式”。“結構式"是指具明確研習主題和目的,並令參與人可獲得專業知識或與執業相關的資訊的活動,當中包括學位教育、課堂學習、專業學術研討及交流等;而“非結構式"類別是指由個人自主進行或參與的活動,其修讀方式尤其包括社會工作者以培訓員、講者或作者身份就社會工作經驗作總結與分享,以及參與有助促進個人成長及提升正能量的活動。
    • 39. 對於每註冊周期(3年)45小時的持續進修時數,社工是否可自由選擇參與任何形式活動?
    • 答:社工可因應意願自由選擇所參與的活動,但考慮到持續進修以提升和確保專業能力為主要目的,因此法律規定社工在每註冊周期(三年)須參與“結構式”活動至少31.5小時,而“非結構式”活動則最多13.5小時。
    • 時數計算
    • 40. 如何計算已完成且有效的45小時進修活動時數?
    • 答:有關持續進修活動時數計算規則,社專會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41.高等院校頒授的正規學位可否用作持續進修時數計算?
    • 答:完成高等院校頒授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可作45小時計算。
    • 42. 在澳門以外地區完成的學位或培訓,可否用作持續進修時數計算?
    • 答:社工可按其意願選擇參與任何形式或不同實體提供的活動。活動完成後,其須自行上載活動內容,由社專會審查是否接受。
    • 43. 於規範持續進修內容的行政法規生效前完成的培訓時數,可否計入持續進修時數?
    • 答:45小時持續進修的要求,屬註冊續期的前題。有關時數的累計僅最多考慮過去三年,並以此作為計算的準則。
    • 44. 關於屬祖父制,當事人須於三年內完成社專會所指定的課程,此期間內,當事人狀況屬臨時註冊。請問此期間內,當事人須否另外再參與45小時的持續進修?
    • 答:在此期間內,當事人只需參與並完成社專會所指定的課程,待註冊轉為確定後,方需為續期而在註冊周期內完成45小時的持續進修。
    • 45. 是否必須參與經社專會預先認可的活動,才能獲得持續進修的時數?
    • 答:不是。社工可按其意願參與非經社專會預先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惟其在完成相關培訓後,必須將活動內容登錄於其個人帳戶,由社專會審查是否接受。
    • 46. 如參加了非社專會預先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該如何告知社專會?
    • 答:社工可於活動完結後自行於其專用帳戶內上載已完成的培訓項目及由培訓實體發出的證明,證明內尤需載有活動名稱、舉行日期及活動時數。
    • 47. 如參與了“專業知識強化培訓”,該參與時數可否計入持續進修時數?
    • 答:不可以。“專業知識強化培訓”是基於社工實施違紀行為,由社專會建議參與有關培訓。由於專業知識強化培訓與持續進修的目的不同,因此前者已完成的時數不能計入後者。
    • 培訓實體
    • 48. 培訓實體包括哪些?
    • 答:法規規定的培訓實體包括:(1)社專會;(2)教育或職業培訓實體;(3)社會服務範疇相關的實體;(4)澳門特區公共部門,包括自治實體及自治基金。
    • 49. 外地機構或實體於外地進行的培訓時數是否可計入持續進修時數?
    • 答:這視乎外地具體舉辦培訓的單位及活動形式而定,原則上外地教育或職業培訓實體及社服範疇實體舉辦的活動可被接納。對此,完成該項培訓的社工須將該培訓的資料及證明載入個人帳戶作申請,社專會審查是否接納。
    • 活動的預先許可
    • 50. 機構首次申請“預先認可”,有甚麼手續?
    • 答:活動的預先認可申請原則上會透過網上處理。因此,有意申請的實體須先向社專會申請一個專用帳戶。具體是,可於社專會網頁下載申請專用表格,填妥後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送交社專會,社專會將向符合資格的培訓實體發予網上帳號及密碼。培訓實得取得該專用帳號後,往後便可透過登入該網上帳戶向社專會申請預先認可其計劃舉辦的活動。
    • 51. 活動的預先認可,如何作申請?
    • 答:培訓實體須在活動舉行的六十日前,將活動資料上載至專用帳戶,內容主要包括:活動名稱、學習方式、內容、適用範疇、對象、授課語言、舉辦日期、收費,以及導師介紹等。經社專會審查並獲預先認可的活動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上供瀏覽。但要注意的是,預先認可申請僅接受“結構式"培訓類別內的活動。
    • 52. 培訓實體可否向社專會申請認可“已舉行”的活動?
    • 答:不可以。行政法規所規範的“預先認可制度”僅適用於認可“未舉行”的活動計劃。“正進行”或“已完結”的活動均不屬“預先認可”的標的;換言之,相關培訓實體不能向社專會申請“事後認可”該等活動。如社工參與了未獲社專會預先認可的活動,則須由參與者自行於活動完結後向社專會提交相關資料,以能由社專會按規則審查。
    • 53. 培訓實體可否更改已預先認可的活動內容?
    • 答:對於任何已預先認可的活動更改,培訓實體必須於活動舉辦前通知社專會,否則社專會有權取消認可該活動。
    • 54. 培訓實體可否舉辦“未經社專會預先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
    • 答:可以的,社工在完成相關培訓後,其須自行向社專會提交培訓資料,由社專會作審查。
    • 55. 怎樣能知悉有哪些持續進修活動已獲社專會預先認可?
    • 答:社專會會於其網頁公佈已獲預先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資訊。
    • 56. 參與了“未經社專會預先認可”的活動,那怎樣辦?
    • 答:如社工參與了未經社專會預先認可的活動,則參與者須於活動完結後向社專會提交相關資料(包括出席證明),以能由社專會按規則審查。
    • 57. 參與了社專會預先認可的活動,課程完結後是否仍需向社專會提交出席證明?答:社工不須另外提交申請。培訓實體會於活動完結後,主動透過在社專會專用帳戶,上載社工的名單資料。
    • 其他
    • 58. 為公職社工和私人範疇社工的共同成長,公職社工希望能涉獵如註冊社工的培訓活動,有關部門訂定培訓活動時,可否參考社專會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內容?
    • 答:社專會將與公職培訓部門溝通合作,務求對民間、公職社工的培訓內容、步伐爭取一致性,使無論在民間、公職社工都與時並進地接受專業知識的持續培訓,保障服務使用者。
    • 59. 公職人員參與晉升培訓而完成時數,可否計算入持續進修的時數內?
    • 答:法律規定公職人員不須註冊,因此《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所規範的持續進修內容不適用於公職人員。已取得專業資格認可且已離任公職的人士欲申請執業註冊,如其取得的專業資格認可已超過三年,則其須滿足45小時持續進修之要件後方符合申請註冊的要求。按照規則,持續進修可接受過去最近三年所完成的時數,因此,倘該離任公職的人士曾有參與公職晉級培訓,其可將已參與的培訓資料交予社專會審查,獲社專會接納的時數將可計入持續修進時數。
    • 60. 持續進修活動可否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參與培訓有否費用資助?
    • 答:持續進修是辦理註冊續期的要件,社工可根據個人的情況和專業需要選擇參與方式。原則上,持續進修費用由參與者自付,時間安排則由社工與其服務機構協商。